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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义务是采取保护性行动措施的义务

首先,审查了建立适当法律和监管框架的义务。由于希腊已在国家层面将人口贩运定为犯罪,并已将欧盟相关法律纳入该领域(欧盟第2011/36号指令)(第107-8段),因此未发现违反该义务的情况。

判决审查的第二类。法院强调,当局充分了解马诺拉达地区移民工人的处境及其遭受的虐待,包括雇主拒绝支付工资(第110-15段)。尽管意识到这一点,当局的应对措施仍然有限(第113段)。重要的是,法院对积极保护义务的评估是基于《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规定的积极义务(第104段)。更一般地说,Chowdury 案的判决明确指出,无论相关情况在法律上是否被认定为人口贩运或强迫劳动,《欧洲人权公约》第 4 条产生的积极义务原则上必须根据欧洲委员会《人口贩运公约》进行解释(有关人权法与人口贩运法律框架之间的相互作用,请参阅 V. Stoyanova,《重新考虑人口贩运和奴隶制》,(CUP,2017 年))。

最后法院评估了在国家层面开展

调查的有效性。对于一组申请人,法院认定程序违反了第4条第2款,因为国家当局没有审查他们关于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的投诉(第119-122段)。对于第二组申请人,法院也认定程序违反了第4条第2款,因为尽管进行了调查、起诉和审判,但最终都以无罪释放告终(第123-127段)。无罪释放的原因是国家法院对人口贩运罪的解释非常狭隘。国家法院设定的将虐待行为定性为人口贩 WhatsApp 号码数据 运的门槛过高,以至于要求移民完全无力自卫并被剥夺迁徙自由。欧洲人权法院指出,限制迁徙自由不能成为将某种情况定性为强迫劳动和人口贩运的必要条件(第123段)。

《欧洲人权公约》第四条提出的定义挑战

就解决《欧洲人权公约》第4条提出的定义挑战而言,Chowdury等人诉希腊案有何贡献?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第4条包含三个概念,即奴隶制、奴役和强迫劳动。在Rantsev诉塞浦路斯和俄罗斯案中,法院将《巴勒莫议定书》和《欧洲委员会人口贩运公约》中定义的“人口贩运”添加到第4条的概念框架中(有关此项新增内容的批评,请参见此处)。总而言之,第4条涵盖了四个用于界定虐待行为的概念,法院需要找到一些合理的方法来区分它们,并指出每个概念的独特性。

第四条下的定义困境

在乔杜里等人诉希腊案中,法院认定移民工人既遭受了人口贩运,又遭受了 创建强大的 CTA 强迫劳动,这在某种程度上证实了这些虐待形式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相继发生。更具体地说,判决书指出:

[…]劳动剥削是人口贩运定义中的一种剥削形式,这凸显了强迫和强制劳动与人口贩运之间的内在联系。(第83段;作者翻译)。

然而,这种内在关系并不重叠(V. Stoyanova,《人口贩运与 巴西号码列表 奴役再思考》,(CUP,2017)第292页)。法院从未解释过这种内在关系;相反,判决似乎表明这两种虐待形式存在重叠。还值得提醒读者,在“Rantsev诉塞积极义务是采取保护 浦路斯和俄罗斯”案中,法院将人口贩运与奴役混为一谈,通过国际法中奴役的定义来定义前者(参见“Rantsev”案第281段),这造成了进一步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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